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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学院辅导员管理办法
2012-12-23 17:3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陕教工〔2006〕12号)精神,充实和加强我院学生管理队伍,构建育人合力,建设一支具有马列主义理论素养、政治坚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辅导员队伍,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既是我院专门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干部,又是学院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实施者,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认真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旗帜鲜明,立场坚定。
      第四条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作风正派,生活严谨,遵纪守法,能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关心和爱护学生。
      第五条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并善于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及管理工作,具有开拓进取精神。
      第六条  具有较强的学生教育管理能力。了解学生的思想和心理特征,掌握学生工作的一般规律和方法,具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及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针对学生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的新方法,提高管理工作水平。
      第七条  一般应为中共党员或共青团员,具有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第三章   辅导员的配备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要求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各系专职辅导员原则按1:200的比例即每200名学生配备1名辅导员,保证每个年级都有一定数量的专职辅导员。
     第九条  辅导员的选配要坚持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的标准。专职辅导员应关心热爱学生,乐于奉献,善于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愿意长期从事学生教育管理工作,能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和创新,提高工作成效。
     第十条  辅导员接受系党总支、行政和学生处(学工部)的双重领导,由系党总支和学生处(学工部)共同管理和培养,在系党总支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辅导员的聘任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系党总支审查后提出聘任名单、聘任岗位及分工,报学生处(学工部)审核,并由学生处(学工部)与干部人事处交换意见后,按照学校聘任程序进行聘任。
     第十二条  辅导员在任职期间,各系不得随意调换其工作岗位,确因工作需要而必须调整的,需征求系党总支和学生处(学工部)意见,辅导员的调整要报干部人事处审批。
第四章  辅导员岗位职责
     第十三条  全面负责所带班级学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和文明行为养成教育,对学生进行政策、法规咨询,做好学生的就业、生活指导等服务,经常深入学生班级、宿舍,听取学生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和解决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四条  负责党团建设工作。要积极做好大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推荐和发展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以党建带团建,加强团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
     第十五条 负责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以互联网为阵地,做好网上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树立良好的网络道德,培养健全的网络素养,增强学生网上政治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负责校风学风建设工作。要经常对学生进行校风、学风、校纪、校规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增强学习动力,养成良好的组织纪律观念和文明习惯。
     第十七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辅导工作。协助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做好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和思想上的困惑,特别是对有生理疾患、心理障碍的学生要进行重点教育和防范工作,指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十八条  负责选拔、培养和管理学生干部。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建设学生骨干队伍,发挥学生干部在各项工作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九条  负责所带班级学生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和实施学生的综合素质测评、帮困助学、就业指导工作,负责做好学生的奖助学金评定和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学生的评优树模工作和违纪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增强政治敏锐性,努力提高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妥善解决学生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学生中一旦发生群体性或突发性事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取措施稳定学生情绪,化解矛盾,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切实维护和做好学院及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负责组织开展学生文体活动、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及志愿者服务活动,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扩大学生知识面,增强学生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坚持辅导员进驻学生公寓值班制度。配合后勤部门做好学生公寓建设工作,对学生行为规范、文明卫生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  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科学研究与创新工作,积极探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新理念、新方法、新经验,努力提高学生管理工作的水平。
     第二十四条  辅导员兼任《形势与政策概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和《大学生就业指导》等课程的授课任务,原则上不得兼任专业课教学工作。若确需兼任专业课教学工作,须征求学生处(学工部)意见,课时量应严格限制。
     第二十五条  完成学院和系上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初要制定班级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计划,平时记好工作日志,期末写出工作总结,计划和总结要以书面形式向系党总支汇报,向学生处(学工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深入学生实际,做到每周去学生宿舍一次、跟班活动一次,每月召开班会一次、跟班听课一次。
     第二十八条  组织并参加学生政治学习,关心爱护学生,开展谈心活动和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及引导工作。每学期与学生谈心的人数不少于所管理学生人数的50%。
     第二十九条  定期召开学生干部会议,指导学生干部开展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每学期向学生做专题讲座一次。
     第三十条  经常检查教室、宿舍、清洁区的清洁卫生工作,开展创建文明宿舍、文明大学生、先进班集体、学生管理先进系活动,督促检查学生文体活动开展情况。
     第三十一条  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调研工作,聘期内至少在公开刊物发表思想政治教育或者学生管理方面论文一篇。
     第三十二条  参加系党总支周例会、学生处(学工部)例会及学院举办的相关专题会议。
     第三十三条  辅导员与班主任分工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密切配合,共同搞好班级建设。
第六章       辅导员的培养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制定辅导员培养培训长远规划和年度培养计划,按步骤分阶段进行辅导员的培养培训,提高其素质和工作水平,逐步实现辅导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多层次、多规格、多形式的辅导员培训体系。除了选派辅导员参加教育部和省教育厅组织的培训班学习外,学校开展定期不定期的辅导员培训活动,做到先培训后上岗,日常培训与专题培训相结合,业务培训与高级研修相结合。定期培训包括新任辅导员的岗前培训和每隔两周一次的辅导员工作例会,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定期培训包括每学期开展一定的专题讲座,每年举办一期辅导员培训研讨班等。
     第三十六条  辅导员培训内容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围绕国际国内热点和学生关心的焦点问题。经常组织辅导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时事政治的学习,进行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心理学、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学习,不断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鼓励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管理的实践开展科学研究与创新。
     第三十七条  鼓励优秀辅导员进行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学习。积极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省内外学习考察交流,使他们开阔视野,拓展思路,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七章   辅导员工作考核
     第三十八条  辅导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要认真考核。辅导员工作考核纳入学院考核程序之中,考核工作由学生处(学工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三十九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工作表现和工作态度;②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深入情况、工作例会参加情况、工作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召开学生干部会议和与学生家长的联系情况、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处理情况、每月一次班级班会情况、工作总结情况以及研究论文撰写情况;③带班级情况,包括学风和班风状况、宿舍文明建设情况、学生违纪情况;④学生党建工作落实情况;⑤主要工作组织落实情况,包括学生思想教育活动的组织情况、谈话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奖学金评定、各类评优完成情况、学生帮困助学情况及其他临时性任务承担完成情况等。
      第四十条  考核分两部分:一是由学生处(学工部)召集相关职能部门主要领导及全体辅导员参加述职会议,听取辅导员个人述职,向与会人员发放测评表,在查阅辅导员年度工作日志的基础上,进行德、能、勤、绩定量测评;二是由各系党总支负责召集系党政领导、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及各班学生代表(随机抽取所带班级学生人数的10%)参加的述职会议,听取辅导员个人述职,向与会人员发放测评表,进行德、能、勤、绩定量测评,将测评结果报学生处。以上考核测评在统计总分时,均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
     第四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测评结果由学生处负责汇总。汇总时院级考核和系级考核按6∶4合成,依据量化结果定出等次。
     第四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失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连续四周不按学校要求组织学生教育活动,不深入学生班级、宿舍走访学生,了解学生动态;
2、三次不参加校或系辅导员工作例会;
3、学生出现违纪、突发事件、心理异常、稳定安全问题等情况,辅导员不及时处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不及时通知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引发事端;
4、其他明显不尽职行为产生不良后果,受到学校通报批 评。
     第四十三条  年度考核为优秀的辅导员,有资格直接参与学院学生管理工作先进个人的评选,并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及国家级优秀辅导员评选。
     第四十四条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要调离辅导员岗位或作为待聘人员由学院另行安排。
第八章  辅导员待遇与奖惩
     第四十五条  辅导员可以参加院系的相关会议,阅知有关文件。
     第四十六条  辅导员的岗位按《商洛学院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相关政策设置,其岗位津贴按同类同岗位行政管理人员发放。
     第四十七条  辅导员所兼任的授课任务由个人申请,系党总支同意,教务处和学生处(学工部)审查,思想政治教育教学部、就业中心根据计划安排。为保证主要精力用于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辅导员每年授课不得超过144标准课时。
     第四十八条  辅导员除了享受其岗位津贴外,还可以享受符合政策规定的超课时津贴、奖励津贴及补助津贴。辅导员的补助津贴由学院每年从总津贴中划拨,按所管学生人数以每生每月0.5元的标准计发,全年按十个月发放,每学期发放一次。
     第四十九条  辅导员按师生比1:200的比例配备,相应的工作量计算按所带学生人数230人标准计算,超工作量按0.5元/人/月计,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或团总支书记按两个班的工作量计算。
     第五十条  辅导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职称评审,指标单列。
     第五十一条  对于考核优秀的辅导员,学院按其管理岗位身份每年给予一次性奖励。同时在行政职务任命、在职进修、离岗学习、评优树模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第五十二条  辅导员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因失职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将视其情况予以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学工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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