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洛 学 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教资〔2007〕60号)文件及相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任组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和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五条 学院在学生处设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与资助工作。
第六条 各系成立以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党政办公室主任等为成员的“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负责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的具体组织和审查核实工作。
第七条 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具体负责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工作。民主推荐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
第八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具体负责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民主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要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30%。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十条 学生本人或学院能够证明学生及其家庭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且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 城镇学生中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 农村学生中家庭享受当地政府最低生活保障者;
(三) 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四) 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 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严重自然灾害的;
(六) 家庭主要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七) 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八) 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 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持有《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三属定期定量抚恤证》等有效证件)的子女;
(二) 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
(三) 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四) 其他无任何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
第十二条 学生或学院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二)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三)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的(因专业学习需要的除外);
(四)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五)节假日经常外出消费行为旅游的;
(六)在校外私自租房和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七)有抽烟和酗酒行为的;
(八)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九)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只有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有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资格。
第十四条 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要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五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需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六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及时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组织本班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小组应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能够证明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具体材料,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在相应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民主评议结果报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推荐小组审查,推荐小组审查通过后报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进行认定审核。
第十八条 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对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平衡、掌握本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统一尺度和比例。如有异议,可在征得各方面意见后予以更正或将其推荐材料发回重新评议,直至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的方式在相应的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书面署名方式向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提出质疑。不能成为书证材料的情况反映和质疑应视为无效。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要在接到质疑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对系级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提请复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各系安排已被认定的学生向“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输入有关信息,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按工作程序和职责,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师生有反映、举报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各级组织要主动发现家庭确有经济困难、但学生本人没有提出认定申请的学生,及时沟通,做好学生思想工作,并协助学生进行申请认定的相关工作,确保真正困难的学生得到认定和资助;同时要鼓励和倡导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自觉自愿申请退出“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要及时做出相应调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商 洛 学 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暂行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的精神及其新配套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我院就读且取得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优化资助内容、促进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学院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相结合等资助方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坚持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组织审批程序;同一学年内,学生申请获得各种奖助学金的总金额超过5000元,不得再申请其他各类奖助学金。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9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学生根据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学院按要求完成评审及上报工作后,按学期或按学年发放给受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学院奖学金颁发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评审的具体工作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安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各类奖助学金必须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对违背个人意愿收缴各种费用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二章 资助体系内容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学院及社会单位共同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主要由“奖、助、贷、补、减”、勤工助学以及“绿色通道”等内容组成。具体有以下内容: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奋发成才,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的助学金;
(四)学院奖学金为了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学院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是对国家奖学金的补充;
(五)学院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中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特长生,由学院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
(六)新生奖学金是为了鼓励广大考生报考我院,对被录取的成绩优异学生而设立的奖学金,分为优秀新生奖学金和新生单科奖学金;
(七)特殊困难补助是对在校学习期间遇到突发性临时困难、正常生活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发放的一种困难补助,根据事件对学生学业影响程度适时适量审批发放;
(八)勤工助学是按照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勤工助学,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九)“绿色通道”是学院对已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到校学习,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十)学费减免是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等学生实行部分学费减免的资助政策,学院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决定学费减免名单和数额;
(十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十二)学院努力争取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组织在我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及勤工助学岗位等方式,积极拓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渠道。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8000元。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在校期间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1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二条 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每生每学年5000元。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 同第十一条(一)、(二)、(三);
(二) 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 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四) 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五条 资助标准
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3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学年2500元。
第十六条 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相关事项
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从处分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学年所享受的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学院奖学金
第十八条 学院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学院奖学金分一等和二等两个档次。奖励标准为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2000元,比例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4%;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200元,比例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6%。在计算名额时若遇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第十九条 基本条件
学院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院奖学金:
(一) 一等奖学金
①同第十一条(一)、(二)、(三);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二)二等奖学金
①同第十一条(一)、(二)、(三);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4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条 相关事项
(一)在评定各等级奖学金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学院奖学金的取消与停发
①凡上学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无论情节轻重,一律取消本学年学院奖学金评定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取消其学院奖学金评定资格;
②享受学院奖学金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从处分的下一个月起停发本学年所享受的奖学金;
③因各种原因留、降级的学生第一学年不得享受学院奖学金,自第二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资格;
④因病等原因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学院奖学金。
第七章 学院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一条 学院单项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学院单项奖学金设单项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奖,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500元、300元、200元,凡属集体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计。
学院单项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学院单项奖学金,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一)学术论文奖
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评定为单项特等奖;在一般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评定为单项一等奖,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二)创新实践奖
由学生开发设计取得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新型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可分别评定为特等、一等、二等奖。
学生在全国“挑战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二等奖;学生在省级“挑战杯”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评定为单项一、二、三等奖。
(三)学科竞赛奖
奖励办法按照《商洛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进行。
(四)文体活动奖
学生代表学院参加国家级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得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二等奖;参加省部级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得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定为单项一、二、三等奖。
(四)特殊贡献奖
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事迹生动感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可评特殊贡献单项奖,视情况予以单项奖励。
以上同一项目申报单项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评定。已受过学校专项奖励者,不再评定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填写《商洛学院单项奖学金登记表》,经系党总支审查合格后报学生处审批。
第八章 新生奖学金
第二十三条 奖励标准
(一)优秀新生奖学金: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分别按照学院当年所录取本、专科新生以文、理、艺三大类高考总成绩第一名,由学院一次性奖励2000元。
(二)新生单科奖学金:新生入学第一学年按照国家规定高考考试科目的单科成绩第一名,由学院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九章 特殊困难补助
第二十四条 补助标准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突发性临时困难使学习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次300-500元。
第二十五条 基本条件
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特殊困难补助:
(一)生活俭朴,衣着朴素,无铺张浪费;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质良好;
(三)在本学期学习期间学生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财产受到重大损失、影响学生完成学业;
(四)学生突遇父、母亡故,生活费无保障;
(五)学生本人或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二十六条 评定办法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申请、辅导员在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后写出书面材料,经系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工作组审查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学生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批后适时适量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一次性发放。
第十章 勤工助学
第二十七条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二)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岗位拓展及活动开展:
①进行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建立有勤工助学意向的困难学生信息库;
②设立勤工助学固定岗位,发布勤工助学岗位供需信息,公开岗位职责,岗位要求,推荐和指导学生参加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对上岗学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③接受并审批学生参加院内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管理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维护学院、学生和设岗单位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④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指导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积极参与、劳逸结合、注重德、智、体、美等方面健康发展;
⑤加强对外联系,拓宽勤工助学岗位,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谋求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二十八条 活动管理
(一)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的开展;
(二)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凡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学院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勤工助学岗位必须适合学生身心健康,兼顾接受实践锻炼和解决经济困难问题两个方面,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
(四)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必须注重与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相结合。校外用人单位须先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推荐合适人选参加相应勤工助学活动;
(五)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立必须注重与学生的学业、特长及爱好相结合。主要设岗对象是院内各职能部门、教学系室、研究所及后勤服务部门,岗位设有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技术助理、实验室助理等;
(六)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签字同意、系党总支审批后,填写《商洛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建档,根据设岗单位的要求择优推荐并分批安排落实勤工助学岗位;
(七)有固定助学岗位需求的院内各设岗单位应在每学年开学前三周内将所需人员的数量及岗位要求报送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经审核同意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推荐,设岗单位考察同意后确定上岗人员,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岗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合同后开始勤工助学活动;有临时助学岗位需求的各设岗单位要及时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由管理中心负责及时安排;
(八)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勤工助学协议的各项义务,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有损大学生形象、损害学院声誉和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九)学生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期间,必须按时上下岗,规定在岗时间不得缺勤,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设岗单位请假,无故缺勤达到2次者予以辞退。擅自离岗将视其情节及后果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十)凡在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因工作不负责任而被辞退的学生,两年内不再为其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凡两门及其以上课程不及格的学生,或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有高消费行为的学生,各系不得推荐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凡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通过虚报假报等手段骗领、克扣勤工助学经费的设岗单位,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取消其设岗资质,并报经学院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时间安排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人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三十条 经费来源及酬金发放
(一)学院将每年从教育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助经费总额中划拨10%的资金,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
(二)院内固定助学岗位按月计酬,临时助学岗位按小时计酬。具体由各设岗单位考勤人在每月10日前负责统计、经设岗部门领导签字后,报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学生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在每月20日前发放;
(三)校外勤工助学酬金及标准应不低于商洛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由用人单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合同;
(四)学生参与院内外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外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一条 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
(一)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院内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必须与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的学生,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合同书;
(二)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合同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十一章 学费减免和“绿色通道”
第三十二条 学费减免是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到毕业时仍确实无力缴清学费的学生所实施的一项资助政策。受助对象主要是指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参军立功复员后复学等国家政策予以减免学费的学生。
第三十三条 学费减免应坚持条件,从严掌握。减免金额按照应缴学费的50%和30%分两个档次执行。
第三十四条 “绿色通道”是对已被我院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新生,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到校学习,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十二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五条 申请条件
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十六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十七条 贷款金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三十八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第三十九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一) 凡受到资助的学生每学年必须参加不少于10小时的院内义务劳动,不少于两次的社会公益活动,未完成者取消下一年度的评定资格;
(二) 受资助的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后,应及时填写商洛学院“大学生义务劳动卡”,在所在班级进行登记,由所在系认定工作小组汇总公布,并作为以后能否再次享受资助的依据;
(三) 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及网络,宣传党和政府以及学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关政策,倡导全社会形成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良好氛围,鼓励关心我院发展的各级组织、单位、个人积极参与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
第四十一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统一在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对已获得各种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树立信心、自强自立、艰苦奋斗,努力实现资助与育人的有机结合,同时应认真做好跟踪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